六○年代知名歌星「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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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漸凍人症七年前包機從大陸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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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進台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治療;去年三月葉玲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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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三百廿九萬餘元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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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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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她的丈夫程家昌及女兒連帶給付這筆醫療費定讞。
葉玲本名葉彩育,是一九六○年代知名歌星,有「美艷歌后」之稱。晚年轉赴大陸,卻不幸罹患俗稱漸凍人症的運動神經元疾病。
程家昌認為,葉玲是由台北市政府安排住院,不是家屬代辦;且妻子住院期間,醫院並未提供任何治療、護理服務,還向家屬收取每天病房費兩千元,且單人病房並非醫療必要,拒絕給付健保差額。
忠孝院區護理長王麗芬作證指出,葉玲返台入院時,程家昌即指定忠孝院區的六樓特等病房,且曾簽署自費藥品同意書及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契約只要因病患求診,醫療院所或醫師同意施予醫療行為就成立,葉玲繼承人應連帶給付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