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幸 不能讓兒子「任姓」

曾姓婦人不滿沈姓丈夫在她懷孕時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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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男嬰報戶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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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盜蓋丈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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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戶政人員新生兒要「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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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現妻子亂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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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報警。士林地院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將曾婦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因丈夫為她求情,「給她一個自新機會」,法官給予緩刑二年。
民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沈姓男子指控,三年前妻子產子後,逕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並拿他的印章蓋「姓氏約定書」,騙戶政人員夫妻決議讓兒子從母姓。
「我早就取好兒子的名字」,沈說,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內文就已替兒子想好名字,他從沒明示或默認小孩要從母姓,更沒授權妻子使用他印章。
妻子則埋怨她身懷六甲時,丈夫竟說「我們不適合繼續下去」要求離婚,甚至趕她出家門、換門鎖;產前一個月,她搬回娘家待產。
曾婦解釋,她曾詢問「這個小孩你要不要?不要的話,我全權作主」、「小孩可不可以從母姓?」丈夫沒反對,顯然已「口頭同意」。她認為所謂的「全權處理」應包括命名、由她獨立行使親權。
曾婦目前與丈夫打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即使沈未支付扶養費用、不提供妻子住處,只是展現恩斷情絕的決心,和約定的小孩姓氏無關。
但法院審理期間,沈姓男子聲明願放棄追究妻子刑責,也同意讓兒子從母姓。法官考量曾婦懷孕時被逼離婚、丈夫對母子不聞不問,認為她是一時失慮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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