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成為檢舉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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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的檢舉達人「路見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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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違規影像給警方據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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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車紀錄器影像不一定是「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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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就有多件翻案成功的案例。
法官撤銷裁罰主要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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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等單位的測速器、酒測器等都要定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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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發生誤差;民版行車紀錄器未做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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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保不會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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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僅憑民眾提供的紀錄器影像做為唯一證據。
去年五月,桃園彭姓婦人駕車經中山高湖口路段,一名駕駛人認為她搶先三分鐘行駛路肩,便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彭婦不服,質疑影像時間準確性,提行政訴訟。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行車紀錄器時間是否精準,確實有疑,國家要處罰違規者,須有明確證據,撤銷了對彭婦的四千元罰單。
法官指出,彭婦被檢舉違規時間是上午八點零四分,距開放時間只差三分鐘,而行車紀錄器時間可動手調整,單憑片面資料指她違規,無法接受。
且詢問國道二隊及高公局北區工程處,當天七點廿分交控中心就通知中壢工務段前往翻轉路肩開放牌面。
類似案件不止一樁。新竹曾姓男子去年四月駕小貨車行經中山高,被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行駛路肩,挨罰四千元;曾姓男子同以私人行車紀錄器精準度不具公信力的理由,經行政訴訟獲得翻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