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可惡的人該判死刑?殺幾個人該判死刑?被害人希望被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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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判死?拿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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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免死?判處死刑的標準為何?
死刑剝奪人命。但法官審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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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一個人生或死的量刑黑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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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從來沒有被打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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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潛藏在法官心裡。
有些法官支持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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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在判決書用盡惡狠的話指責被告惡性重大,但最重還是判決無期徒刑。不反對死刑的法官,對什麼情形該判死刑,尺度也未必相同。不同審級的法院、不同的承審法官,量刑標準往往不一樣,被告真的要賭運氣。
法院的案例顯示,有時一審判生,二審判死;有時一審判死,二審判生。生死的裁量,全在法官獨立的裁量權裡;這樣變來變去的判決,讓訴訟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的公正也受質疑。
審判界對判死刑雖慢慢建立一些「潛規則」,但仍太粗疏。未牽涉人命的重大刑案,比如說走私大批毒品或軍火,對社會治安的為害甚大,已多年未判死刑。殺害三人以上的被告,幾乎都判死刑。
但被害人在一到二人間,生死判決的差異較大。
例如犯案情節和吳敏誠相似的高德勝,殺害同居人逃過死劫;廿二年後又殺妻,一度被判死刑,最後判無期徒刑確定。改判原因是他仍有幼女待照顧,家庭狀況也是他生或死的改變因素。
檢察官的求刑也是變數。吳敏誠案,檢察官原本求處無期徒刑,家屬希望法官判死刑;檢察官可否違背家屬心意求刑,日後可否再更改?
被告的生死一線間,有多少因素穿梭影響?不管將來是否廢死,法官在判處死刑時,應該盡可能建立大家都能接受的標準,減少歧異。最高法院這次跨出量刑辯論的第一步,帶領死刑裁判走向細緻化,值得稱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