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警竹北分局湖鏡派出所楊姓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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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警車從派出所前方巷道駛出、欲左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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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讓幹道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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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姓騎士由南往北方向禁行機車的內側車道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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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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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右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雙膝和下巴也受傷。古訴請桃園地檢署呈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竹地檢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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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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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楊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楊身為執法人員卻違反交通規則,一審量刑過輕而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楊姓警員2017年8月13日晚間6點多,開著警車從湖口鄉湖鏡派出所沿八德路2段142巷駛出,到路口準備左轉時,撞上古姓騎士,其他員警到場,楊坦承肇事。 新竹地院認為,楊為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應謹慎注意、提高警覺,卻沒禮讓幹道車先行,才會發生車禍,害古姓騎士骨折、擦挫傷,因雙方對賠償數額未達共識、無法和解,判他拘役50日。古請求檢察官上訴,檢方認為楊身為執法人員,應恪守法律、謹慎言行,而且警員身負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卻在開警車時違反交通規則,被害人傷勢不輕,應予責難。高等法院認為,楊事後留在現場,也坦承肇禍,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減刑,而一審量刑時已說明理由,沒有濫用自由裁量權,判刑符合比例、平等原則無違,駁回檢察官上訴。新竹縣警新湖分局去年6月1日運作。圖/新竹縣警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