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國際電子公司(HTC)前資深副總裁蔡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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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沒拿到1800萬元長期激勵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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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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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宏達電2015年11月3日提出修改長期激勵獎金給付條件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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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8日急召他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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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業務緊縮」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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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離職。蔡認為遭非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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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台北地院判蔡勝訴,但高等法院今廢棄原判決,蔡的聲請遭駁回。蔡順利主張,2014年和宏達電簽訂聘用契約,擔任資深副總裁每月薪資45萬元,2014年至2015年每年給3千萬元長期激勵獎金,負責新興裝置部門的營運與決策,拓展手機產品以外相關業務。但宏達電未依約給付,且在2015年11月3日片面修改長期激勵獎金給付條件契約,他拒絕後,公司以虧損、業務緊縮、違反營業秘密和工作規則事由,終止聘用契約,前年3月8日拒絕他提供勞務。 蔡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宏達電應自2016年5月9日起至他復職日止,按月給他45萬元本息。宏達電則表示,雙方契約應屬委任關係,公司得隨時終止,就算認為這份契約是僱傭契約,宏達電長期處在持續虧損狀態,且蔡順利負責的RE產品銷售不佳,公司不再繼續發展後續產品。為維持整體企業營運,將新興裝置部門裁撤,蔡的職務已無繼續存在需要,公司曾希望他轉調其他單位,但蔡拒絕。宏達電認為解僱已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且蔡任職期間擅自重製公司機密資訊和電磁紀錄,違反內部資安相關規範,亦符合勞基法終止系爭契約規定。高等法院認為,蔡順利和宏達電簽訂契約時,應宏達電要求再簽訂「聘僱及保密合約」,明定蔡應隨時依公司指示提供服務,公司並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他職務和工作地點,足認宏達電對蔡具高度指揮監督權,雙方為僱傭契約無誤。而宏達電2012年度至2016年度總營收,自2890億連年下滑至781億元,2015年第1季、第2季營業淨損合計51億元,2016年第1季、第2季營業淨損合計90億元,營收不僅已連續多季虧損,整體銷售業務也逐年下滑趨勢,員工人數2016年3月也不足萬人。高院認為宏達電因虧損而緊縮業務,想依勞基法規定終止系爭契約,有依據。高院認為,宏達電因虧損而進行企業組織調整,2015年11月向蔡提出的聘僱契約雖屬勞動條件不利的變更,但宏達電是想聘任蔡擔任VR部門營運長,負責VR的營運管理,與宏達電新僱的3名高階主管擔任的職務位階、業務內容不一樣,蔡拒絕後,宏達電仍未就職缺開缺,高院採信宏達電「終止權之行使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說法。本件仍可上訴。宏達電法定代理人王雪紅。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