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羅姓男子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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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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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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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辯稱自己誤將山羌當山豬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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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法官認為他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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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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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男於去年9月間在金峰鄉山區持獵槍捕獲2隻保育類動物山羌,被埋伏員警人贓俱獲。一審被判10個月。
他不服上訴到花蓮高分院。他說,自己要捕山豬,不料卻打到山羌,本來想丟棄,但又覺得可惜,心想可以孝敬母親,就帶下山了。
法官問他:「為什麼只打到山羌?」羅答:「打獵地方都是山羌出沒」。法官認為被告明知狩獵區域山羌出沒頻繁,易遭誤射,又執意前往打獵,是明知故犯,駁回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