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斃拒捕通緝犯 法院判警分局免國賠

洪姓男子涉及持槍等案遭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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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台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搜捕時開槍射傷員警並衝撞員警,

台北刷卡換現金

,遭員警開槍擊斃。家屬請求國賠,

國際遊學

,高院認為員警開槍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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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判家屬敗訴。洪姓男子家屬向法院主張,

術後護理師

,洪男民國104年3月30日在新竹縣竹北市居所,

債務更生案件

,遭霧峰分局員警及海巡署人員查獲後已棄械跳樓駕車脫逃,

債務清償

,卻遭海巡署人員自背部開槍送醫不治,

台北居家單次清潔

,請求霧峰分局國家賠償共新台幣680萬元。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致命子彈是由海巡署人員擊發,但本次搜捕行動是由霧峰分局主導,家屬仍可向霧峰分局求償,但海巡署人員開槍並無違法過失,駁回洪男家屬請求。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警方持搜索票到洪男住處搜捕,洪男持槍射傷員警,又駕車衝撞員警偵防車,更不顧後方已遭員警包圍,急踩油門倒車,員警見狀才開槍。二審認為,員警為防止洪男脫逃,並維護自身生命安全,朝洪男車輛後輪射擊,開槍符合「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等使用槍械規範,並已盡勿傷及嫌犯致命部分的注意義務,並無違法。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子彈不慎射入車內,致洪男背部中彈,但當時情況緊急,非員警所能預見,且員警發現洪男中彈後,已立刻撥打119送醫救治,今天仍判決霧峰分局免賠償,家屬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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