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踢爆逃稅5億的名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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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管道關說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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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協商用幾萬元的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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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躲過數以億計的逃漏稅罰鍰。消息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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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為之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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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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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啟動《稅捐稽徵法》修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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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儘快在本會期提出修正。大戶逃稅卻可合法躲過鉅額漏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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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法律基礎有二:一是刑事罰與行政罰一事不二罰,逃漏稅刑事犯罪的處罰,不論是有期徒刑或罰金,都會替代掉漏稅的行政罰鍰;二是雖然構成詐術逃漏稅罪,若只宣告易科罰金,通常不過數萬新台幣而已。漏稅行政罰鍰都按照稅額倍數計算,且沒有上限,若納稅人涉及鉅額漏稅,又不計較刑事前科的話,力爭易科罰金、以小博大。 詐術逃稅罰金刑責與漏稅行政罰鍰二者輕重失衡,確實有必要修法防堵,幾種可能立法解決方案,包括:一、將逃漏稅的稅務罰鍰設定為刑事罰金的下限;二、仿效金融刑罰設定最低金額,例如證券交易法對董事、經理人侵占公司資產、不合常規安排等犯行,除了有期徒刑外,也設定了得併科罰金的最低限1,000萬新台幣;三、設定一定金額以上的詐術逃漏稅犯罪,不得易科罰金,例如高等法院去年就以漏稅額合計超逾2億多元,判決魏應充必須入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除了低額刑事罰金取代高額行政罰鍰外,但其實稅務違章中輕罪重罰的情形更是罄竹難書。由於漏稅罰鍰無須故意,只消納稅人過失即可,過失情節孰輕孰重只影響罰鍰倍數而已,所以納稅人一旦申報不小心錯誤,除非情況特殊,稅局也願援引裁罰使用須知降低外,稅局裁處罰鍰常常至少從稅額0.5倍起跳!即便是委託專業會計師、記帳士,稅局只要認為申報內容有誤,納稅人也會連帶受罰。其次,員工開錯、拿錯發票情況所在多有,多數情況其實是欠缺逃漏稅意圖的,稅局依舊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照發票面額裁處5%行為罰,雖然該條文設有100萬元的罰款上限,但對中小企業、新創企業來說,仍是無法承受的重罰。更別說扣抵不實發票的漏稅案件,按倍數參考表通常只會罰到0.5倍以下,但稅局仍會改按發票面額罰5%。考諸歐美稅捐處罰法例,多以刑事罰懲治故意詐術逃漏稅為主,輔以重大過失的漏稅行政罰鍰,一般納稅人則被推定為稅務門外漢,除非故意隱匿或造假,否則多按輕過失薄懲滯納金利息而已。輕罪重罰、重罪輕罰不過是稅務裁罰體系邏輯紊亂的冰山一角,值此關說事件,也可思考如何重建稅務裁罰體系。有鑑於故意逃漏稅行為等同不法詐取公共財,立法上似應比照財經刑法,裁處有期徒刑為主,併科的罰金額度可與逃漏稅額連結。至於欠缺故意的過失逃漏稅行為,則視納稅人的商業智識能力高低,裁處定額區間的行政罰鍰,例如新台幣5,000元到50萬元。若是不涉及逃漏稅的發票違章行為,宜改為憑證金額5%「以下」,授權稅局裁量。(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