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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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3)日發布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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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以選擇補休不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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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換補休標準則由勞資協商。一例一休新制上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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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休息日加班費採「做一給四(出勤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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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須算四小時)」以及前兩小時加乘1.33倍及第三個小時起加乘1.6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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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大喊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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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雇主希望能換成補休,而依「勞基法」目前規定,換補休並無加乘規定,對雇主較有利。勞動部昨日發布函釋指出,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勞資協商換休標準。也就是說,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是採1比1、1比1.2或是1比1.33換算,由勞資協商。函釋說明,若是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休息日只能換補休,則違反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出勤工資請求爭議,應由雇主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