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遭控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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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本判決林蔚山總計賠償2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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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9億元是賠償大同公司損失、3億元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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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高法院今日做出廢棄台灣高等法院之原判決林蔚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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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新更審。投保中心控告林蔚山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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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大同虧損,最高法院今日判決出爐,出現大轉折,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之原判決,並發回重新更審。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有五。首先是臺灣高等法院以尚志資產給通達之貸款尚餘6,899萬1,000元未清償,何以按持股比例48.566%計算大同所受損害為3349萬9270元?原審並未說明理由。其次是林蔚山行為究竟有無造成大同96-99年各年度投資損失達17億餘元?高院未調查徒以尚志投資以1元投資通達,大同借貸尚志投資,及尚志投資借貸通達公司之款項,就認定大同有損害,不無可議。第三、高院原認定「尚志投資以一元投資,取得通達50.36%的股份,不是合併,故不承受該公司損失,也不是大同受損害之計算基礎。」果爾,尚志投資一元投資通達之行為,是否致大同受損害,尚非無疑。第四、有關大同增資股款、溢價發行新股股款匯入尚志投資,原審「逕認是借貸,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違背對大同公司之忠實及注意義務」,不無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第五、99年3月通達董事會決議停業,後續如何償還銀行款項,經與銀行溝通及律師建議,為避免影響集團債信,由原本就是連保人的尚志投資代償。原審未加審究,遽認尚志投資上開行為係林蔚山指示而為,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最高法院基於上述理由,做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林蔚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大同晚間在重大訊息中也提出補充說明:一、尚志資產借款1.88億元,以通達土地抵押,該土地拍賣得款4.3億元,其中1.2億元尚志資產收回,另償還銀行貸款1.2億元,餘1.9億元因國稅局認為通達欠稅,其有優先權,所以尚志資產才有6,899萬1,000元款項尚未清償。通達前手既有假帳,讓大同認損超過17億元,怎會有稅?此部分仍訴訟中。二、尚志投資在95年決定以1元投資通達,若有投資損失是為1元。96年經會計師查帳,發現前手假帳,才調整財報認列超過17億元損失。三、當年為維持集團債信,償還銀行貸款13.5億元,在刑案高院要求林董事長與通達擇一沒收。林與通達皆非最終受益人,不應是沒收對象,此部分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