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烏龍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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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行車等慢車的低頭族駕駛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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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法定的「慢車」還包括牛車、馬車、三輪車、手拉(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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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統統不能用手機、也不可酒駕。學者批立委「看什麼夯就修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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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毫無邏輯。
交通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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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該草案三讀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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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警方見駕駛牛車、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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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用手推(拉)車搬貨物、做資源回收的民眾低頭玩手機,確實可依法開罰,現正評估修法將自行車與其餘慢車分開。
不過,提案的台聯黨團指出,自行車以外的慢車,也有在道路行駛的可能,因此應適用這次修法,沒有排除必要。交通委員會召委管碧玲指出,尊重提案的台聯黨團,而這次修法對「慢車」的文字定義,接下來法案進入院會協商時,仍可針對文字進行討論、修正。
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中,慢車駕駛人在行進間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等情形,可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而條例中明定的慢車種類,包含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含人力行駛的三輪車、貨車、手拉或手推車,以及獸力行駛的牛車、馬車)。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副教授羅孝賢批評,道交條例從民國五十七年上路至今,時空背景更迭,慢車定義早就不合時宜,自行車不論數量、速度、形態,和牛車、馬車都大不相同;立委看自行車火紅,就增修罰責,卻沒從根本檢討「慢車」定義,把一部法規修得支離破碎,毫無邏輯。
羅孝賢批評,修訂了不切實際的法條,把責任丟給第一線執法端,相當荒謬,恐流於難以執法的「道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