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被懷疑收受遠雄創辦人趙藤雄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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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本月五日裁定羈押禁見;洪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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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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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押所附卷宗有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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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只給洪的律師看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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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筆錄還被隱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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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漏夜重裁。這是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提釋憲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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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首度以被告防禦權遭剝奪而發回的案例。台北地檢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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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嘉宏二○一三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利用經手新竹、台中等地眷村改建案機會,透過白手套黃慶銘收賄,協助遠雄得標。北檢聲押洪、黃,北院裁准;洪提抗告,高院開庭調查。高院發現,檢察官聲押卷宗有十份,卻只提供兩份給辯護人閱覽,包括黃慶銘與三名證人筆錄,超過一半內容被遮掩。據查,洪嘉宏和律師在北院時都說,「遮太多了,沒辦法理解,沒辦法表達意見。」,無從行使防禦權和辯護權。北院也曾就洪說「無法表示意見」和遮掩原因詢問檢察官,檢察官只說因洪否認犯行,且卷內資料可能讓他湮滅、串證,因此限制閱卷。高院認為檢察官沒舉證卷證資料保密的必要性,北院也沒究明就准許羈押,就算卷證資料有應禁止或限制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的情形,北院也應以侵害最小的替代方式告知,如宣讀、告以筆錄要旨。台北市前市議員賴素如二○一三年因台北雙子星開發弊案遭檢方聲押,她和律師主張需了解檢方聲押理由、事實才能答辯,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羈押庭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應用適當方式即時使犯嫌和律師獲知;立法院今年四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准許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閱相關卷宗。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得檢閱聲押卷宗和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法官訊問被告時,也應將卷證具體內容告知被告和辯護人,並記載在筆錄上。依規定,未經法官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證據資料,不得採為羈押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