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集合式住宅」,
,顧名思義就是住宅,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對集合住宅定義:「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
,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公寓、別墅社區、高層純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
,皆屬集合住宅。 建商可以賣斷給個人,
,所有權人可將房屋出租,但不得做為旅館、民宿用。屏東縣政府表示,悠活三至六區,即使是悠活會員也不能進住。,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