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澄清特別統籌款非「私房錢」

行政院深夜發布新聞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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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定辦理財劃法第16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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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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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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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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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用情形均送立法院及由財政部公開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時,主要用於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歷次風災各項救災工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6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辦理緊急重要造福民眾事項,另協助地方政府年關與平時人事費資金調度等所需經費,其支用情形並送立法院,及由財政部網站公開。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地方稅課收入之一,並受民意機關監督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同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需編列歲入預算辦理,又地方政府各項施政需要,均要衡酌財源編列歲出預算辦理,以上歲入歲出預算,均受到地方民意機關監督。
因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並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又中央分配該項稅款均有送立法院,並由財政部公開,故絕無淪為財政私房錢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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