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滅火器 餐廳失火、老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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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數設置滅火器。 記者鄭惠仁/攝影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台南一家飲食店女店員炸鴨肉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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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死一名男子。法官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女店員判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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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火勢迅速竄燒,認定飲食店老闆也要負刑責,判刑六個月。判決指出,發生火警的飲食店,專賣印尼特色料理,去年一月間,印尼籍女店員SNAWATI準備以油鍋炸鴨肉,開大火熱油,就離開廚房;油鍋持續加熱,導致油鍋內沙拉油起火。女店員回到廚房發現油鍋起火,因店內沒有滅火器可阻止延燒,火勢很快竄燒到二樓住家,住在二樓的顧姓男子來不及逃出,傷重不治。飲食店原由死者與母親經營,後來頂讓新老闆KADURI經營,但沒有註銷登記,負責人仍是死者。檢警偵辦時,KADURI辯稱僅是合夥人,非老闆,且頂讓時店內就沒有滅火器;因雙方有簽頂讓契約,加上證人指證,檢方確認KADURI是老闆。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老闆及女店員,一審女店員判刑七個月,老闆六個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店老闆否認犯行,且尚未賠償,判刑太輕上訴,二審法官維持原判。依照規定,飲食店、咖啡店等營業場所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須設置一支滅火器,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處所每廿五平方公尺設一支滅火器,但業者常忽視,消費者也多沒留意。消防單位目前只列管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飲食店太多,並未列管稽查。經營快炒店廿多年的「阿霞」說,以前不知道這項規定,一支滅火器才近千元,增設不會有負擔。陳姓老闆則表示,以前曾聽說這規定,但因沒人稽查就不理它,但有同業出事,決定趕快去買支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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