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偵辦國立大學教授涉嫌拿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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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貪汙罪起訴十多名教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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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各界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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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引發學界與教育高層的「高度關切」;這些涉案大學教授出了事(僅起訴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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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教育高層即立即出面關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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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避諱的為其公開「向司法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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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一般涉貪公務員,目前因案被關在牢裏的公職人員一定十分「羨慕」這些公立大學教授。
在事不關己的情形下,大家言必「公平正義」或是「社會正義」,但換到自己「出事」時,腦袋就換了,學界、醫界都不例外,目前爭議中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不是凸顯了「醫生過失與一般人不一樣」的邏輯?而這次的大學教授們涉案,似乎也告訴大家,「如果是教授報假帳,思考方向可能與一般情形不同」。我們的社會氛圍應該是這個樣子嗎?
就事論事,以彰化地檢署的案件而言,檢方都說了,雖是依法偵辦,但已從寬認定,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檢方能夠就個案「從寬認定」,已是「想花多少錢都買不到的事了」,請問司法還能怎麼做。
法律不外人情,如果是「公款公用」,當事人的涉案教授或助理只要能交代錢的流向,的確是用於公,相信檢方絕對會「從寬認定」,但如果連金錢的流向都交代不出,卻滿口「公款公用」,別說檢方無法採信,恐怕教授們教過的學生都很難「置信」。
然而面對此事,教育、學界高層的說法卻是「無心之過」、「便宜行事」,甚至說出「教授在西方受教育,不知道台灣的規定…」在一般讀過書的民眾聽來,這些「學問」似乎都是以前在學校沒有學過的「法學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