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羅姓男子與大哥、三弟租屋同住,
醫療床
,屋子起火,
醫療床
,他的三弟與一名女鄰居都被濃煙嗆死。一審法官認定,
識別證
,羅男使用的檯燈電源線走火肇禍,
門禁讀卡機
,依過失致人於死罪,
氧氣製造機
,判刑6個月,
保健食品
,緩刑3年。
59歲羅姓男子與大哥、弟弟租屋同住,
防潮箱
,前年12月2日凌晨,
門禁感應卡
,租屋處起火,羅的弟弟逃生不及,吸入過多濃煙,傷重不治,張姓女鄰居也被濃煙嗆傷不治。
法官依鑑定結果認為,火災原因是客廳書桌上的檯燈電線走火,引燃周邊的報紙與書籍,燒毀遮雨棚塑膠波浪板、天花板。但羅姓男子否認說,檯燈正常使用,沒有重物壓在檯燈上,他的兄弟也會使用檯燈,自己沒有過失。
法官認定,羅姓男子是檯燈使用者,應注意檯燈通電下屬易燃物品,且電源線塑膠皮可能因老化、破損、重壓、折到或動物咬噬等原因損毀,造成電線走火,自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