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六十條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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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人親自為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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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但第六十一條也載明「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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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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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資深戶政官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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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及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是防止偽、冒辦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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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求本人親自回戶籍地戶所申辦;但同法也允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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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可以「異地申辦」,惟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