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十九年前委託天太工程公司承攬社子島堤防加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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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太做一部分就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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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要求當時為天太出具保證書的日盛銀行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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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三千多萬元保證金;日盛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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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鬧上法院。最高法院昨天開庭言詞辯論。
這是十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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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度就民事案件開庭辯論。這件案子被視為工程保證書的指標案件;本案高院判決台北市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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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工程履約保證」屬於銀行金融業務中「保證業務」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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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營造廠商承包工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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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銀行擔負履約保證的責任;銀行向工程發包機關簽發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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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程履約保證,營造廠則支付銀行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法界人士指出,近年常發生營造廠承包公共工程後突然跑路,法院多判銀行應負擔保責任;銀行界認為這種工程保證如同不平等合約,而不願再承作類似業務。最高法院為釐清爭議,昨天就此案召開言詞辯論庭。
北市府的律師指出,銀行出具的保證書,屬於付款的承諾,如同代替現金的給付;天太公司僅完成承攬工程的百分之廿一,沒有依約完工,市府當然可要求銀行給付保證金。
日盛銀行的律師團反駁,保證書是工程契約的附件,契約自簽訂日生效,完工驗收保固期滿失效;天太倒閉後,這件工程由養工處重新發包,工程款未超過原合約工程費,北市府並無損失。
律師指出,整件工程早已結算驗收完成,連保固期都已結束,北市府不應該再另向先前承攬人的保證銀行要求給付保證金;銀行只收承攬人少許手續費,卻要負風險極高的無期責任,毫無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