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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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朝除罪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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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立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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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看法。
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林正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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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為病人動手術是為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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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病人體質不同,治療疾病有未定數,不可能「保證」治好;若有兩名心肌梗塞病人先後送到急診,後到者因此控告醫師「過失」,只會讓醫病關係更加惡化。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醫師沒有理由承受牢獄之災。
林正泰說,在刑責合理化大方向下,醫界不反對醫療法修正案附加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糾紛補償法,但期待不要曠日廢時,讓醫師早日擺脫動不動就被告、起訴的陰霾。
新竹縣陳姓男子前年六月右腳踝疼痛,到林口長庚醫院就醫,由知名張姓骨科醫師做右腳手術,卻開成左腳;發現錯誤已來不及,只得重新麻醉,再動一次刀。
陳父昨天說,因為錯得太離譜,醫師馬上道歉,雙方達成和解,兒子雙腳現已無大礙。他表示,醫療是相當專業的領域,病患信任醫護人員處置,醫師絕對不可有一絲輕忽或自以為是的專業傲慢,鬧出人命發生無法挽回的錯誤,不是金錢可補償的。
張姓醫師現為台大骨科部主治醫師。「醫師開錯刀,一輩子難道都毀了?」台大骨科部主任黃世傑說,手術部位標示錯誤,非醫師一個人的過錯,若每個把關都能做好,不會發生開錯腳的事;張姓醫師事後做了彌補,也取得家屬諒解,優秀醫師應繼續為民服務。
高雄市民鄭為松說,他父親多年前到某醫學中心開刀,復原狀況不理想,他可以認同醫師專業,只要醫師盡了力,即使治療結果不盡如人意,也可以理解、體諒;但醫病間依舊存在資訊不對等的關係,如何保障處於相對弱勢的病患,有賴具公信力的制裁機構及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