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判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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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可能不會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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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會天下大亂。」桃園縣律師陳志峰、陳永來、袁健鋒等人都持相同看法;也有律師認為法官判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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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的行為不值得鼓勵。
陳志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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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是營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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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擾施工就好像一票人到餐廳霸桌、阻撓店家做生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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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有肢體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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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質影響施工;如果這也算是言論自由的範疇,那尺度也未免太寬了。
袁健鋒指出,「這種見解太OVER了」,這種行為顯然已超出言論自由範圍,如果屬於言論自由,臥軌抗議也該算言論自由,天下不大亂才怪。陳永來認為,這種激烈手段應非屬「言論的性質」,而是妨害到台電施工,言論自由不能拿來作為阻卻強制罪的理由。
台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合法認為,如果施工的合法性有問題,民眾阻擋,則沒有妨害自由的問題,因台電不對在先。如果是工程車可以進入施工,民眾擋住去路,是以生命來做訴求標的,並非拿別人的生命來達到目的,法官判無罪,他認為理所當然,但不值得鼓勵。
台南高分院法官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公權力執行時,不能用非法手段阻擋,這也是普世價值,除非是違法執行公權力,這法官的判決「很有膽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