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快速變遷、業者銷售手法也日趨多元,
拉霸
,「消費者保護法」在1994年通過,
左營當舖
,今年已經適逢施行20周年,
平鎮通水管
,消基會認為有重新檢討和考慮修法的必要。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今天表示,
二手成型機
,胖達人、山水米、鼎王、甚至是高總價的房地產,
媽祖
,一連串的廣告不實事件,
豬肉紙
,讓消費大眾對業者的誠信產生大問號,
白帶
,業者胡吹亂蓋,
視差型弱視
,但我國法院卻有不少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僅屬於「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也就是業者無須對其宣稱負責,法院如此的見解,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大損傷。
張智剛認為,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司法判決上的模糊空間,消基會建議應該要考慮修法,明定業者經營者的廣告內容,屬於要約性質,促使成為契約之一的部分,才不會讓不肖業者有開脫的空間,也才能免於繼續讓消費者受騙上當。
張智剛舉例,曾有建商在售屋報紙廣告載明一層空間、多層利用,並刊載裝潢建議圖示,該圖上層繪有客廳一間、臥房三間,廣告圖說則載名「挑高空間,可運用裝潢巧思,讓空間更有變化」等話語,但消費者支付價金後,得知建商所稱的夾層設計屬於非法,所以要求建商應該要返還已經交付的價金新台幣273萬餘元,但法院卻認為買賣雙方在契約中並未約定夾層屋為買賣標的,裝潢建議圖示也有標示「隔間僅供參考」的字眼,且買方在簽約時候並未用契約中加註廣告內容為買賣契約,因此法官判決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適用,認為消費者的訴求無理由、不予准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對於消基會希望房地產廣告應視為契約,代銷業者表示,本來現在業界使用的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開宗明義第一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就已明訂「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以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不了解消基會所指為何?
至於消基會所舉的「挑高空間」例子,建築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則表示,現行定型化契約對廣告有很嚴格的規範,到底爭議為何,非當事人難以了解,但基本上,夾層是不得約定的事項。他表示,買賣雙方有爭議交由法院裁決,不一定都對建商有利,必須case by case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