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暫行規定:非銀行機構 將可託管基金

大陸證監會近日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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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將打破商業銀行壟斷基金託管業務市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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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券商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望參與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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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促進基金託管的創新與市場化。
第一財經日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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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等非銀行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的正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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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促進基金託管的市場競爭,促進託管服務質量的提升,同時也為證券公司等機構的創新業務提供了空間。
大陸基金行業在管道上長期受制於商業銀行,商銀通過銷售和託管業務從基金業拿走高比例的銷售、服務和託管費用。專家分析,此狀況不利基金業的長期發展,過去證監會設想各種辦法突圍,包括開發第三方銷售管道、開辦電子化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等;此次切入銀行既有託管業務大餅,是相關舉措的最新進展。
去年證監會陸續發布意見稿,計劃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同時允許基金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該暫行規定主要強調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的准入條件、審核程序、監管方式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暫行規定》修改完善後,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
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別於已經開展的商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此業務只需要通過證監會審批即可,無需再經銀監會審批。
暫行規定要求,擬申請開辦基金託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均不可低於人民幣20億元(約新台幣94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應符合監管部門規定,且須具備完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同時,為防範利益衝突,負責人明確指出,具有關聯關係的券商及所屬基金公司之間不能進行託管業務。
另外,在基金託管職責履行、內控制度建設,非銀行金融機構託管人與銀行託管人條件一致,均應遵守《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據《基金法》,將由證監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託管人基金業務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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