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個人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
,券商需在102年至104年每年2月底前,
,將上1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名冊電子檔,
,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財政部並規定,
,103年起,
,券商亦應在每年2月底前,
,將上1年度個人證券戶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併同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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