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書店林姓老闆借書給國二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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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逐漸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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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心情失落向少女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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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對方幫他口交、發生性關係。林被依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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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6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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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還要義務勞務120小時。
少女告訴法官,她與林姓老闆是鄰居,發生兩次關係,案發時林妻懷有身孕;其中一次她被拉到林家,看見林的大女兒在寫功課,林姓老闆就把她帶入房間發生性行為。
林姓老闆承認2006年9月,2人在租書店發生關係,但他從未在家裡犯案;解釋少女當時和大女兒在客廳看電視,不久就離開。辯護律師則說少女的供詞前後不一,次數、時間和情節無法交代清楚,且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證詞不能採信。
士林地院調查,少女在警詢、偵查和審理時的說法都不同;她先前陳稱案發在冬天,日後卻告訴法官當時穿著短袖,證詞明顯矛盾。
法官查出,林案發前和家人吵架,少女見狀給予安慰、同意發生性行為;考量林承認犯罪、自動疏遠少女,少女也多次表達願意原諒,判林6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