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與動保法混淆 野保法「包山包海」

林務局打算針對寵物店販售鳥獸訂出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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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坊間鳥店販售沒有合法來源的野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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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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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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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非屬保育類的一般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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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該如何申請合法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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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還需要訂定相關的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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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讓業者遵循。
但此次修法,除了限制販賣野鳥,還增列禁止買賣未能自行取食之雛鳥,卻混雜了動物權保護的思維,值得商榷。
針對寵物的管理及動物權的保護,國內早有另一部「動物保護法」。但野保法立法初衷在於維護生物多樣性。動保法、野保法,長年在寵物與野生動物間有道灰色地帶,林務局解釋修法是為了保護「動物權」,並維護環境衛生、健康。
觀諸此次針對限制雛鳥買賣以及鳥獸店業者資格的修法,就已經脫離野保法的立法意旨,而與動保法相互混淆。
林務局若真要規範寵物店的動物福利,應請農委會從動保法著手,而非把野保法變成「包山包海」。且未來組改後這兩部法令還將分屬農業部、環資部,反而讓制度更加紊亂。
台北市鳥街是很有特色的都會街區,政府應該積極輔導,讓他們不要成為防疫或虐待動物的死角,而非修法打壓,而保育單位唯一該管的,就是不能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其他似乎應該是動保單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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