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檢轉任律師 公會「含淚通過」

因貪瀆被判刑的一名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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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準備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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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雖然反對貪瀆的司法官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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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受限現行律師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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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含淚通過」他的入會申請。
台北律師公會昨天發聲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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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貪瀆被脫下法袍、趕出法院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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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可披上律師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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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而皇之走進法院執行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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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何等荒謬的景象。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黃旭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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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多年前提出律師法修正草案,希望禁止涉貪司法官加入公會並任律師,但律師法修正草案卻還未送出法務部大門。他說,先進國家對律師執業設有條件(包括審查犯罪紀錄),我國卻沒有類似規定。
法務部則表示,擬提修法規定,只要司法官受撤職處分就不能轉任律師,杜絕有案底司法官轉任律師。
黃旭田說,貪瀆、不肖的法官與檢察官,背棄法律人最基本的價值及承諾,轉任律師後如何能期待他們會誠實執行律師職務?如何能期待他們會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現行律師法這個漏洞必須彌補,否則因貪瀆案而入監服刑的高院前法官陳榮和、李春地將來出獄後仍可轉任律師,對司法威信豈不是一大諷刺?
這名前檢察官,被控在偵辦林內鄉農會賄選案時收賄廿萬元並接受招待喝花酒,之後將當事人不起訴。他涉案停職後轉任律師,二○一○年被判刑七年二個月定讞後未到案執行,同年三月間他受委任到雲林地院出庭替當事人辯護後,遭拘提發監。
他入監服刑,日前假釋出獄。依律師法規定,法官或檢察官經檢覈就可取得律師資格;律師要執業必須加入律師公會,公會不得拒絕。他日前申請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依規定通過他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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