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父索扶養費 判2兒各付3000

67歲的楊姓男子無業、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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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請妻子及兩名成年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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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給付他每個月8500元的扶養費。法官判決兩名兒子應給付每月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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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他死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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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則不用。
陳姓男子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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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結婚約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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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4口原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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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約於20年前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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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兒子服完兵役後也離家,棄他不顧。98 年間他罹患中風,100年7月起又罹患巴金森氏症,健康狀況不佳,需要人照顧,先前投資失利,已無財產,目前僅靠國民年金及老人生活津貼每月6千餘元,無法維持生活。
妻子在法庭上說,孩子年幼時,均由她從事美髮工作養家,丈夫沒有工作,未盡扶養義務,且會毆打她,她無法忍受,才在79年間離家,後來也把孩子帶出來,目前住中部友人家,生活困難,無任何財產,丈夫從未對她負相互扶持的責任,她對丈夫自然也沒有扶養義務。
長子表示,他是大貨車司機,新工作最近才找到,月薪3萬多元,扣除自己的生活費用,還須扶養母親,且他積欠二家銀行信用卡債及友人借款等債務,沒有多餘的錢給父親。次子說,他先前在大陸服刑1年多,6月間才獲釋回台,目前沒有工作,暫與母親同住;他自幼受母親扶養,父親早年常簽賭六合彩,時常與母親吵架、毆打母親,母親因無法忍受才離家。他也沒有能力給付父親扶養費。
法官表示,陳姓男子狀況確實不佳,兩個孩子分別在19歲、16歲離家,好歹與他相處十多年,成年後應對生活困難的父親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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