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南台地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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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借牌問題浮出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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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醞釀修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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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建築師借牌行為。從建築師自律律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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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絕對歡迎。借牌行為像蟑螂老鼠般在社會的許多角落橫行亂竄;如果能借助公法制止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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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雖然像打在建築人臉上的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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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表示我們痛定思痛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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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可以承受之重。建築師的執業內容可分為五大區塊:爭取業務、設計創作、繪圖、完成行政程序、監造;最後以建築師「簽章」完成「法定」程序。由於業務內容繁雜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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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由建築師一人獨力完成者少之又少。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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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師個人興趣、能力與工作團隊規模,其「執業」型態可大致分為幾種類型:一、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二、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三、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四、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五、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六、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毫不過問,甚至他人代簽代章。就法律層面來說,上述一至五種都是建築師執業的「常態」,難謂違反建築師職責;畢竟建築師以他的簽章行為,對一切工作內容表示認可與負起應負責任。只有第六種,是我們真正痛恨、應該取締的。但要落實借牌的罪名並不容易。因為只要借牌的雙方,能夠建構起某種「關連」,譬如合作關係或是參與紀錄,要坐實罪名課以刑責,還真需要一些執法技術。不過,「借牌」這名詞其實應該再定義。為何會借牌?像業主仰慕某設計師的能力,但這位設計師沒有國內執照,須要借牌完成程序。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從過去的大師級人物黃永洪到近年受託設計國內豪宅與大型工程的「貝聿銘」、「伊東豊雄」、「安藤忠雄」等,大家都知道是借牌;他們的案子得以完成甚至是靠著輾轉借牌的方式。但也有貪圖酬金便宜,找地下建築師而不找正牌執業建築師;或者別有他圖,找黃牛建築師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甚至藉此勾結建管人員,涉入不法。我們要制裁的是哪一種行徑?如何定義借牌行為,然後予以嚴懲!這該是大家應思考與設計的課題。當然,一個巴掌打不響。借牌固然是因為建築師喪失倫常,願意出賣專業換取利益,但社會缺乏專業觀念,以為只要有「辦法」,路人甲、乙都可以完成專業的事,這樣的民眾認知,也應該負起借牌有存在空間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