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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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但法官呂政燁卻以被害人要求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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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達7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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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指示書記官以電話傳喚被告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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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民眾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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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影響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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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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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6日通過彈劾。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台北地院法官呂政燁的違失、結案草率,將呂政燁移送監院處理,還建議監察院罰款兩個月薪資,監院6日以10票對3票通過彈劾呂政燁,移送司法院審理。
監委林鉅鋃、李復甸提案指出,法官應依法律規定,以超然、公正、客觀立場執行審判職務,呂政燁竟為求結案之速,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侵害被告與告訴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