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利所得全額設算扣抵方式的兩稅合一制度在1998年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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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已實施將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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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於2014年「財政健全方案」將原制度全額設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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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半數設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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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同時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級距由原本40%提高至45%。惟兩稅合一制度已非現今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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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設算扣抵制亦十分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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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財政部在考量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等四大面向後於9月1日提出了新的租稅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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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就此次稅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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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於兩稅合一與投資所得部分分享以下觀察:在現行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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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營利事業被視為是自然人股東進行投資的導管,最終稅負由自然人股東負擔,作為導管的營利事業必須正確維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分配股利時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填列股利憑單予自然人股東申報納稅,光是收錄於所得稅法令彙編中相關之解釋函令就高達數十則,其複雜繁瑣程度可見一般。若營利事業不慎計算錯誤,不但要補繳超額分配的稅款,還得面臨最高一倍的罰鍰,對營利事業而言是相當沉重的負擔。目前法院關於超額分配之行政救濟案件也不在少數,也造成營利事業重大困擾。本次改革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將可減輕營利事業相當大的帳務負擔及稅務風險。又現行制度下,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的總體稅捐負擔最高可達49.68%(營利事業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或51.96%(營利事業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在改革方案下,甲案部分免稅法最高總體稅捐負擔可降至40.16%(營利事業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或43.15%(營利事業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乙案若採分離課稅法最高總體稅捐負擔亦可降至40.80%(營利事業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或43.76%(營利事業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且投資所得之實質稅負亦趨近稅改後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亦符合公平原則。或有看法認為,現行制度下自然人股東尚有可扣抵稅額可以抵稅,改革方案取消了股東可扣抵稅額,將不利於自然人股東。不過現行制度依從成本實在過高,且之後不論選擇甲案或乙案,營業事業均可不經過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維持,即可用最簡便的方式還稅於投資者可,創造雙贏。總體而言,本次改革方案呼應了國際潮流,減輕營利事業帳務負擔及稅務風險,並有助鼓勵國人投入我國資本市場,在我國稅制改革之路跨出重要的一步,值得各界的支持與期待。(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劉惠雯、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