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姓男子半夜騎車途中機車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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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機車走在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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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丁姓大學生機車撞成重傷;檢方認為尤機車故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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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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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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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及丁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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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牽車行走算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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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尤無罪;丁則處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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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卅一日凌晨三時許,尤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時,機車突然熄火,多次發動引擎無效;當時下著大雨,他打算將車推到附近機車行前待天亮送修,不料走著走著卻被後方丁姓大學生騎的機車追撞,雙雙倒地。
尤頭部重創,永遠喪失嗅覺,從此聞不到味道,也嘗不出食物味道;丁下唇黏膜裂傷、口腔潰瘍。檢方認為,丁要為車禍負責,但尤發現機車故障不能行駛,應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並於車後方豎立車輛故障及反光標誌警示,但尤沒有這樣做,也要負過失責任。
丁辯稱,當時天色昏暗且下雨,路燈照明不足,尤半夜穿黑衣,也未戴安全帽,他無法及時看到並應變,車禍肇事責任不完全在他。尤也說,他原本牽車走在人行道上,但因人行道停有許多機車及放置大型廣告看板,還有賣烤雞業者堆放木柴,他只好牽機車走馬路;他有靠邊走,並非走在路中間,他的黑色雨衣也有反光條。
法官認為,從車禍現場照片看,尤的確是因人行道被阻塞而被迫牽車行走於道路,但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及顯示反光標識的規定,是規範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處於「停車」狀態時的應變處理;尤牽機車走,算是行人,並不適用,因此判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