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只能復職到無法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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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短短的幾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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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復職風波讓全台灣經歷了一場三溫暖。
李鴻源所以認定只能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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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的是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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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稱貪汙犯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法諺有云:「明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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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排除其他。」李鴻源就按照「反對解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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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並未禁止尚未判刑之人復職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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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援引過去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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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讓李朝卿復職即是依法行政。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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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解釋不像自然科學那麼精確,本案自始就存在其他的解釋可能性。
一位知名的德國法學家曾經舉過這樣的例子:假使校方規定「不准帶狗進教室」,那麼所有的狗自然都在禁止之列,但是能不能帶熊進教室呢?按照上面的推理,結論當然是可以。如此一來,獅子、老虎也統統可以登堂入室了!
另一種解釋則是基於法律人定的事實,其中難免有所疏漏,所以認為探求立法目的才是正本之道。「不准帶狗進教室」旨在維護上課秩序,制定此一規定的人不可能涵括所有可能擾亂秩序的因素。如今有人竟然想要帶熊進來,那麼我們就應該基於立法目的,以禁止其他更會擾亂上課秩序的動物進入教室來填補立法的漏洞。
這是每個法律系學生都應該學過的基本道理。李鴻源不是法律人,但是內政部的法規委員會應該會告訴他:李朝卿雖然尚未被判刑,但是其犯行昭昭明甚(很難想像檢察官會羅織這種罄竹難書的犯罪事實),讓這樣的人繼續高居百里侯,地方自治就形同名存實亡,這當然不會是地方制度法的立法本意!因此,身為地制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該想辦法填補立法者當初留下的漏洞,讓李朝卿這種人不得復職。
從復職事件的反覆發展中,我們可以看出李鴻源欠缺的更是最基本的政治敏感度。當高官貪瀆案件以現在進行式層出不窮之時,馬總統的能力與魄力備受舉國質疑,李鴻源為何竟能不食人間煙火,彷彿身處太虛之中?不用等施明德的「走著瞧」威脅,稍有智識之人皆知輿論對復職會有什麼樣反應。
對政務官來說,危機管理是基本學分,李鴻源顯然被當了。可是,從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在本月一日上午都還信誓旦旦說行政院尊重內政部的決定看來,馬團隊的問題絕對不只是貪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