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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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經房客允許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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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能擅自進入屋內。陳姓房東去年在女房客外出後入屋修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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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漏雨沒有迫切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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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房東拘役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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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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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四月間將台北市中山區一間房屋出租給羅姓女子,羅女與友人陳姓女子搬入居住後發現有漏雨,羅女就向房東反映並要求修繕;陳去年五月八日中午到場,經羅女同意進屋檢修漏雨。
陳在陽台塗防水漆到下午二點之際,羅女表示必須出門上班,要求房東離去,改天再檢修;陳離去後不久,見羅女外出,擅自持備分鑰匙開門進入屋內,並反鎖大門。羅女室友陳姓女子下午三點廿分返家發現大門無法開啟,聯絡羅女並找鎖匠開門。
鎖匠到場發現大門遭反鎖,不久後,陳姓房東開門走出來,羅女得知後報警提告。陳表示,羅女外出上班時,他曾告知對方要留下來繼續修漏雨,完成後會把門帶上,他並非無故侵入已出租的房子。
法官認為,羅女、陳女都是年輕女子,居住安寧及隱私不容破壞,依當時情況,漏雨並沒有迫切危險,房東沒有非進入屋內不可的理由,他進屋未獲房客同意,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