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憑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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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誰來扛?檢方稱沒收到法院公文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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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監控人犯;法院則說宣判當天提供判決書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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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案全國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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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應知判決結果。雙方各說各話似乎都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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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互踢皮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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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再次重挫司法威信。
法院審理案件自己定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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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應在宣判當天交出判決書;但實務上,法院常常「遲交作業」,藉口不外乎是判決理由冗長,判決書長達數十或上百頁,需多次校對、蓋大印,行政程序耗時。
法院遲交判決書,當事人只知官司輸贏,不知成敗原因,權益受影響;更嚴重地是,刑事案件被告需入監服刑,法院耽擱了判決書及卷宗的遞送,檢方要依據什麼發監執行?
院方說法,公訴檢察官能掌握宣判日期和結果,法院不另外通知,還說法院能做的是宣判並告知結果,人犯監控應由檢警負責;言下之意是指檢方自己沒掌握,怎麼能怪我不告知?院方還說,矚目案件經媒體報導,檢方也知道判決結果,這麼說難道是要檢方看電視、讀報紙追蹤人犯?人犯逃跑,法院難道沒有責任?
檢方也有理由,強調法院不給判決書,怎知判決結果?但這些與罪犯糾纏一、二十年的檢察官們,難道只懂聲請羈押,而不知判刑定讞的被告仍有可能逃亡?尤其許多被告利用定讞後執行前空窗期落跑,法務部訂出「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後還發生這種事,真是「丟人」。
近年發生前立委羅福助、英國商人林克穎遭判刑卻輕鬆落跑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威信,但院方和檢方似乎不以為意,沒有從中學到教訓,關鍵就在雙方「置身事外」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