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燃煤電廠通過環差報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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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環評報告。圖為電廠大門口。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環保署去年九月發布新聞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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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將現行第十六條之一的「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評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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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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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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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修正為第卅一條:「開發單位於環說書或評估書審查結論公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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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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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失其效力」,該條第一款就是:「逾十年未實施開發行為者」。這項法令修正案雖尚未通過,但可了解環保署的修法方向是認為一個開發案雖曾經環評審查通過,卻因故延宕多年,時空環境背景,以及民眾對環境品質要求差異甚大,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不宜僅以相對較簡易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來塘塞過關,此修法方向值得肯定。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符合上述情況。該計畫於民國九十五年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但因原規劃卸煤碼頭興建位置無法執行,超過十年未開發。而今台電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重啟開發行為,雖難謂不符現行環評法規定,卻不無鑽巧門之嫌。民間開發案也就罷了,公部門難免引人詬病。本案既超過十多年,環境條件差異性極大,尤其是今日大家對於空汙格外關注,許多背景資料都有重新調查的必要,如此一來,該做的調查與評估報告,與重做環評其實相去不遠。台電為什麼不願意呢?即使在會議主席投下關鍵一票勉強通過環差,而非重作環評,但程序上、實質上的瑕疵,在在都難杜悠悠之口。可預見的是,環差案通過後,到施工期間的抗爭、阻撓將持續不停,真的要能順利動工,恐怕仍在未定之天。台電為堂堂國營企業,就應開大門走大路,捨重作嚴謹的環評不由,另擇看來似較簡易的環差,似乎是走捷徑,結果可能反而是繞遠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