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年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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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將房子贈與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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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後來卻不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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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他生日要求2500元紅包也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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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氣得請求撤銷房子贈與;他兒子辯稱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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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給父親2000元;法官查出贈與人要撤銷贈與時效為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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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早於4年前贈屋與給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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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撤銷權時效,判決全案駁回。
法官表示,贈與物品給他人,1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就自動消滅;68歲的吳男早於99年11月間將房子過戶給兒子,請求撤銷贈與無據,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吳男99年將北區日興街的房子贈與兒子,希望兒子扶養他,但事後兒子未給付扶養費用,連生日時要求2500元都被拒。吳男因此寄存證信函給兒子,寫著「為父經濟有急用,簡訊給你,從兩萬降到2500元,你一毛不給;我必須為我自己權益及老年生命著想,請你今後每月支付我兩萬元生活費用」,兒子仍置之不理。
吳男指出,兒子為職業軍人,媳婦也從事護士工作,兩人每月收入10萬元以上,卻不顧親情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
吳男的兒子證稱,父親買房子貸款90萬元,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房地面臨遭拍賣,才與銀行協調將房子所有權登記給他,由他負責償還貸款。
吳的兒子表示,兩年前娶妻,妻子在家照顧小孩未出外工作,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他任職空軍上士,月薪約5萬元,每月開銷包括汽貸、房貸、小孩奶粉尿布、保險費4萬6000元,願盡力給父親每月2000元,父親每月收入尚有1萬3800元,卻一再要求2萬元生活費,已超出他維持生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