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子被女兒指控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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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已判刑確定。他猥褻兩名未成年女兒兩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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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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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心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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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也原諒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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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父親不要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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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判他七年六月徒刑。案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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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女兒都知道爸爸猥褻她們是不對的亂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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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兒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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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恨媽媽,爸爸是男人,想代替媽媽來彌補爸爸,因此,不想讓同學、爺爺奶奶知道她們被父親性侵,「我不要爸爸被關,我很想回家,希望爸爸改掉撫摸我胸部及為他口交的行為。」法官認為大女兒部分觀念不對,獲知社工人員已輔導矯正,才放心;同時在庭上訓斥為人父卻亂倫的不是,這名爸爸坦承犯錯,不敢辯解,希望法官能輕判。這名男子自二○○九年間起,利用他與女兒同睡,猥褻小五的大女兒,直到二○一三年;幾乎每天一次,除了口交外,共猥褻一千三百四十一次。二○○一年間起他也開始猥褻十歲小女兒,除口交外共猥褻六百零一次。二○○三年四月間小女兒不堪父親長期猥褻而逃家,被警方尋獲後,她指稱遭父親長期觸摸胸部及要求口交,才離家出走。檢警查出,兩姊妹從國小五年級到國中被父親性侵,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猥褻將他起訴,一、二審均判他十年,其中強制性交判刑七年二月徒刑確定。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就他對未滿十四歲女兒猥褻犯一千六百六十八罪各處一年徒刑;權勢猥褻共二百七十四罪,各處八月,定應執行刑七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