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摘花婦≠慣竊 解送不符比例原則

立委李麗芬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宜蘭美食

,希望擴大警方不予解送逮捕人犯的範圍。圖為台中警察查緝毒品。 記者游振昇/翻攝 分享 facebook 承蒙張嘉宏檢察官關注我所提之修改刑訴九十二條法案,

台北有信用的二胎房貸公司

,並投書民意論壇進行討論。立法過程本就是藉各種意見之交流使法規更加周全。在此,

死亡證明

,我也有一些回應。依現行法,

機加酒自由行

,隨案移送雖然為原則,

代書借款

,但現行刑訴法九十二條中本就有例外規範:「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可不予移送」。其原因正在於,

台北通馬桶

,如對所有現行犯一律解送,

礁溪住宿推薦

,對輕罪犯在等待解送時必須剝奪自由,

單身聯誼

,其妥適性有所疑義;亦會加重檢警人員之負擔。因此,在本有例外條款之情況下,我所提之修法應與憲法第八條並無扞格。修法主要的考量在於:若僅以刑度為指標,恐怕未能充分衡量犯行輕重。以目前之規範,竊盜罪現行犯須一律移送。然犯竊盜者,可能是慣行的職業罪犯,卻也可能是無心摘採路邊野花的老婦人。前述犯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會認為其輕重有別。提出修法並非僅出於憐憫,而是讓不予移送之狀況能有更精確之衡量。同時,我所提之修正條文乃是於例外條款中增列「犯其他情節輕微之罪且無逃亡之虞者」,除考量犯行外,亦將逃亡之疑慮包括在內。至於如何衡量其他情節輕微之罪,所提條文中,乃是交由刑訴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召集警政、法務機關制訂基準。這乃是希望以長期累積之實務辦案經驗為基礎,由各單位會同制訂更合適之判斷基準。這與交付警察微罪處分權恐怕大有不同。何況現行條文中即有需經檢察官同意方不予解送之規定,我所提之修法中仍保留此項程序。這恐怕不能稱為警察之微罪處分權,此一程序與「得來速」之喻也相差甚遠。修法之考量乃在於,目前警察人力仍有大量缺額、檢察官業務過重,我認為可讓檢警人員之精力更專注於危害較大之案件。我也希望對輕罪犯,未經過審判的剝奪自由,能更審慎的衡量其比例性,讓法規更符合實務狀況,也減輕辦案人員之負擔。,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行銷達人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台中操作排名
台中行銷達人
漸進式排名
SEO
主機代管
網站優化
關鍵字優化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粉絲團經營
關鍵字如何操作
台中關鍵字優化
客製化網站
自然排序
產品代銷
網路行銷
台中網路公司
網路行銷達人
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