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公司酒 買家賣家都判賠

桃園地方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陳姓男子五年前在桃園某知名酒店當酒庫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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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趁著每天下班偷運公司高級洋酒賤賣給黃姓收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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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盜賣四千多瓶讓業者損失八百多萬元。陳被判刑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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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得全額賠償;黃則涉有過失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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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判賠五百八十四萬多元。店家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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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期利用打烊後、大家忙著清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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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在酒店樓下停車場交易,相關洋酒都以遠低市價價格出售,認為兩人共同涉犯侵占、贓物罪嫌,且黃為收購商,對於取得酒類應盡查證義務,反而以低價收受,至少得負侵權責任。 黃主張,自己涉贓物、業務侵占已獲檢方不起訴,當初陳透過網路和他聯絡,也表明酒的來源沒問題,自己確實不知貨源是遭盜賣,加上陳為管理人員,才推測其有權變賣,反控店家未盡保管查核義務,也有過失。他還說,陳保證酒類合法性,都是「洗」出來的,也就是業界中清倉庫存,或酒客買酒卡沒喝完寄放,最後超過期限清空;這是市場交易常情,自己並沒有用低於市價收購。法院審酌,「洗酒」行為非店家經營常態,若是清理庫存,應無短期頻繁清理必要,且陳偵訊時曾說,黃應該知道他賣的是公司資產,但「雙方心照不宣沒講明」,自己說保證合法也只是輕描淡寫。被查獲當天,黃也對店家說「賺一百多萬一定有,都還你沒關係。」可見早察覺交易非法;院方認定,黃雖無侵占、贓物行為,但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過失侵權責任。判決指出,黃曾發覺有異,得知酒是洗出來後應可明白兩人非正常交易,認定他收購半年後已無從推諉過失,另計算交易次數、金額,判定黃得賠償店家五百八十四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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