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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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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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徵贈與稅。但如能證明有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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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買賣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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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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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贈與稅。什麼會被認定為顯不相當?台北國稅局官員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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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如果以200萬元「低賣」,就是顯著不相當。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兄弟姊妹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台北國稅局表示,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同時,同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按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官員指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兒女及其配偶、孫兒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此外,還有養子女與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