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法拍坑人 制度必須改了

法拍凶宅惹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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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執行費用、提供具公信力的平台處理債權,

亮白

,有責任照顧買賣雙方權益;如果一味把未註記凶宅的責任推給債權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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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有檢討空間。
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

視差型弱視

,法院稱債權銀行、鑑價公司未陳報,

小額貸款

,所以也不知道。
不管債權銀行是未查出或刻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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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的是瑕疵屋為不爭事實;莊不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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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負風險,學次教訓。但法院身為仲介人,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也惹來負面觀感。
法院收取執行費拍賣房產,角色好比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的平台,因公開、公正,讓買賣雙方都有高度的信任感,但若連拍賣物的狀況都搞不清楚,衍生交易糾紛,只會雙手一攤,這樣的結果,還有何公信力可言。
法院指現勘法拍屋時,顧及違反個資法與民俗忌諱,不便向左鄰右舍提問凶宅;如果法院都有此顧慮,遑論必須了解屋況的債權人和投標者,也因此綁手綁腳,如何取得正確資訊?
法令規定、判決見解,都有修正與討論空間,若有違情理,將淪為毫無人性的冰冷制度,法拍真的就是只有內行人能玩的遊戲;修改不合時宜的「坑人」制度,莊明玉的遭遇才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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