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中尉退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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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考預官班從少尉當到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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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合併兩次服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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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任滿上尉最大服役年限十五年核定退伍。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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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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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願放棄中尉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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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國防部准他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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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從第二次任官開始計算,判決撤銷國防部處分,李還可回任上尉四年。
李姓男子一九九四年十月入伍服役,由義務役士兵轉志願役軍官,一九九五年初派任陸軍步兵少尉,一九九八年四月以中尉官階退伍。隔年,他又報考志願役預官和指職軍官甄選,二○○○年三月派任陸軍少尉通信官,幾年後升到上尉。
二○一一年國防部將李兩次任軍官的年資合併計算,認為他在同年七月十五日屆滿上尉軍官服役最大年限十五年,核定他解除召集;李想繼續當軍官,不願退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李指出,報考預官班時也完全放棄第一次任官的年資和官階、薪餉,重新通過考試並入伍集訓,再從少尉幹起,並非以中尉官階重新申請志願入營,合併兩次任官年資對他不公平。他主張,應該從第二次任官起算才合理,他還有四年才須退伍。
國防部辯稱,李以中尉軍官退伍後就是後備軍官,不應該再報考二○○○年度的志願役預官和指職軍官甄選;其次,李重覆派任少尉,不但影響李個人權益,也紊亂破壞國軍任官體系,且合併年資計算是所有公務員共同做法,因此將李兩次任官年資合併計算已近廿年,已逾上尉最大服役年限,核定他退伍並沒有錯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志願役預官和指職軍官甄選招生簡章沒規定退伍軍官不能報考,且李是經國防部審核報考資格同意報考,通過考試又重新參加入伍訓練,與一般考生無異。國防部招生簡章沒規定退伍軍官不能報考,疏失在前;審核報考資格後同意李報考,疏失在後,錯不在李。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