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誆稱醫療效能 最高可罰500萬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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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不分含藥、不含藥都算化粧品。 記者陳柏亨/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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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規定化粧品工廠須符合GMP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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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高化粧品廣告不實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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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新增宣稱醫療效能最高可處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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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最多只能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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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額度提高一百倍。雖部分規定趨嚴,也有部分放寬,含藥化粧品將取消事前審查,改為產品登錄制度,並要提供產品資訊檔案(PIF),未符合規範者,最高可罰一百萬元。「肌膚擦了馬上回春」、「毛孔迅速滲透」、「活化DNA」等廣告用語,其實全都違法。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表示,每年會接獲化粧品誇大不實廣告,依照現行規定,初犯多裁罰一萬元的罰鍰,最高僅開罰五萬元以下,嚇阻效力不高。草案新制規定,未來化粧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將可開罰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過去未針對化粧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訂定罰則,新制也規定,若化妝品宣稱醫療效能,將可以開罰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為提升我國化粧品工廠的量能,未來所有業者皆需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業者需自主符合規範,並可請民間機構協助驗證,再由食藥署事後審查。若事後審查發現工廠不符GMP,將可依法開罰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視情節重大,勒令業者停業;目前全台約有一千家左右的化粧品業者,其中已有五十家業者符合規定,未來新制正式上路後,將給予業者六年緩衝期。目前化粧品分為含藥化粧品以及一般化粧品,未來將不分含藥與不含藥,一律視為「化粧品」,洪國登解釋,含藥化粧品其實係指風險高的化粧品,如防曬乳、染髮劑等,成分並非是具有治療效果的藥物,而是化學藥劑,當初命名上會讓人容易產生誤會,未來統一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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