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李姓男子不忍癌末母數度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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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用棉質褲繩勒死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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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藥自盡被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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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指出世界上沒有「無生存價值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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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工自殺罪將他判刑二年六月;二審法官認為李男弒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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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都能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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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犯後輕生足見內心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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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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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三年。判決指出,李有美國碩士學歷,曾在大學任教,案發時與八旬罹癌母親、外籍看護工住在台南。李母因巨大肝癌腫瘤壓迫其他臟器,長年腹部劇痛不適,甚至夜間痛醒、哀號,身心煎熬,除曾請求醫生替她了結生命,還對兒子媳婦要求「讓我死吧」 、「幫我解脫」。前年十二月凌晨,李母半夜痛醒,向李男表示「幫我解脫,讓我早點走」,李再也不忍聽,拿棉質褲繩勒死母親,伴屍到天明後打電話報警自首,隨後吞藥自殺,經送醫挽回一命。一審台南地院指出,生存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只要生而為人,無論生命力強弱、身心健康狀態、個人有無生趣等,就算是罹患重病或絕症命在旦夕,均受法律保護,並無所謂「無生存價值的生命」。法官表示,李男弒母,是直接安樂死行為,但安樂死在台灣未立法。李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未審酌李男的手足對弒母舉動皆表能體諒,並出具宥恕證明書,因此撤銷原判決。考量李男犯後自首、坦承犯行,加上犯後自戕,另李男一眼失明、一眼弱視,仍盡孝道照顧母親到最後,應無再犯之虞,判李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