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獻策 台商可赴日投資

理律法律事務所11月29日舉行對日投資之議題與展望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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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執行長李家慶(右四)與研討會講者西村朝日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孫櫻倩(左起至右)、律師井垣太介、合夥人新家寬、內間裕、理律合夥人曾更瑩、王寶玲、朱百強一同合影。 記者林伯東/攝影 分享 facebook 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家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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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中貿易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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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國大陸社保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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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擔員工社保費用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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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出現返台投資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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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也可考慮向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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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和台灣經貿往來、民間交流密切的日本投資。理律法律事務所、西村朝日法律事務所11月29日共同舉辦「對日投資之議題與展望」研討會,李家慶在致詞時,作上述表示。 分享 facebook 研討會第一場由西村朝日律師井垣太介報告「日本株式會社經營實務」,並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朱百強與談。井垣太介指出,外國企業進軍日本的公司型態有三,成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和子公司(日本法人)。此外,外企對日投資還可透過與日本企業共同合資設立公司及出資日本企業等方式。第一種型態成立代表人辦事處,是外企為了在日本進行正式的營業活動所為準備性、輔助性行為而設置的據點。雖可進行市場調查、資訊蒐集、物品採購、廣告宣傳等,但不得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第二種型態成立分公司,是外企在日本設置營業活動據點最簡便的方式,只要確保分公司的營業活動據點,設置分公司代表人,並就必要事項為登記,即可開始合法營業。但由分公司營業活動所生的債權債務,將直接歸屬於外企。第三種型態設立子公司(日本法人),應從日本公司法規定的株式會社、合同會社等法人型態中選擇。外企只要自行擔任出資人,經過法定程序完成登記後,即得設立日本法人。由子公司營業活動所生的債權債務歸屬於子公司 (日本法人),外企僅需依法負出資人的有限責任。井桓太介說,選擇在日本設立公司時,一般會採取株式會社的型態,但也有選擇利用合同會社的情形。朱百強則表示,進軍日本的公司型態,台灣跟日本類似,都有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的不同型態,各種型態的角色定位、法律性質也相近。所以,朱百強指出,台灣企業進軍日本時要採取的公司型態,可以直接用台灣的概念去比擬即可。尤其子公司的部分,在台灣也一樣,通常都是使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鮮少使用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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