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王姓男子去年3月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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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行經水上鄉台1線與嘉朴公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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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25公里綠燈剛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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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騎腳踏從右前方冒出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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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婦送醫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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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王男正常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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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閃避此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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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無罪。檢方起訴指出,王男當晚9點許沿台1線從嘉市向南行駛,事發路口在水上派出所附近,比一般道路更明亮,路面又無障礙,車禍前若審慎注意車前狀況,應可目視陳婦正穿越馬路;且現場無煞車痕,王男也承認換車道閃避未煞車,所駕駛賓士車鋼板應較堅硬,還造成大燈破損、車牌掉落、保險桿及車身凹損,恐有超速情形。王男偵訊時否認過失,強調當時綠燈剛起步,車速很慢,腳踏車未裝前後燈,並逆向斜穿過來,一時無法注意防範,雖有往內車道閃避,仍發生碰撞。根據鑑定報告,王男當時車速約25公里未超速;陳婦騎腳踏車夜間車頭未亮燈,於南北向綠燈時橫向進入快車道,導致汽車反應不及。法官推翻檢方事證,昨天一審判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