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定義難…夜宿算 遊蕩不算?

台北市議會昨天併案審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但單是「遊民」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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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就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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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建議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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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連」公共場所均算。
北市去年底發生灑水驅離遊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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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遊民輔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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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今年7月提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送市議會審議。
議員林晉章表示,應曉薇版草案定義「棲宿」公共場所就算遊民,市府版自治條例卻僅規範「夜宿」,難道遊民白天在公共場所遊蕩就不納入管理?
議員郭昭巖也說,「遊民」定義要先搞清楚,否則未來執法時,恐遇到遊民藉詞推拖,或權管單位踢皮球,無法有效管理遊民。
議員周威佑則認為,遊民應包含經濟型(無家可歸)與社會型(有家歸不得),從寬認定,但對「有家不歸者」,則應視情況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議員應曉薇則建議,只要隨意在公園躺臥、喝酒叫囂,甚至是吸膠、具毒藥癮的街友,都應當作遊民安置。
但林晉章與周威佑聞言均反問,上班族穿西裝躺在大安森林公園曬太陽,或民眾在公園聚餐喝點白酒,難道也要被安置?
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坦言,遊民該怎麼定義確實「很難回答」,按內政部「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定義,為「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露宿者」,與「社會救助法」不同。
議員梁文傑也說,遊民定義應直接規定「宿於」公共場所,不管是「棲宿、夜宿或露宿」。
蔡立文說,遊民不一定停留在同一地點,也可能沒有「居」的情形,建議只要「流連」公共場所均算,從寬輔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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