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計程車司機載客行經台北市市民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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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遭警方裁罰;他不服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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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當時乘客心臟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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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人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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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裁決。士林地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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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無法舉證乘客心臟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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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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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他敗訴。
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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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日凌晨零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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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司機開車經過台北市市民大道違規超速,被警方測得時速達100公里;林接到罰單後,向市民熱線「1999」申訴,但警方仍函文告知其違規屬實,送交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林須繳罰鍰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林不滿,提告要求撤銷罰單、處分,主張案發時乘客表示要往林森北路住處,途間卻心臟病發,要求他加速行駛。
「本來想直接送醫院,但客人說已經快到住處,為救人優先的考量,加速前往才超速」。林說,他是中低收入戶,靠開計程車維生,吊扣牌照3個月已嚴重影響生計,請求法官撤銷他的罰單及處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予處罰」;林認為當時因緊急情況才違規,不應判罰,也請求調閱路口監視器查明真相。
但法官未同意,認為監視器畫面僅證明林有載客事實,難以認定乘客心臟病發;林也沒提出證據證明他的救助行為,因此駁回他的請求。,